如果您是在歐盟境內與境外旅行,或者若您是搭乘歐洲航空公司旅行,如果您的航班被取消、延誤或被拒絕登機,則根據 261/2004 條例 (EC),您有權可直接向航空公司索賠。若發生這種情況,您應直接與航空公司聯繫,以便處理和獲得此類賠償的付款。 請注意,261/2004 條例 (EC) 僅規範航空公司與客戶之間的關係。您做為客戶,而我們做為中間人,您擁有兩項協議,一項是我們與您之間做為中間人的協議,另一項是您直接與航空公司之間的協議。261/2004 條例 (EC) 僅適用於您與航空公司之間直接與服務相關的績效,而不是您做為我們(旅行社)的客戶所提供相關服務的協議。